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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與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常見問題
一般1
一般2
一般3
一般4
設定常見問題
一般
董監提名人數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為準。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二)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三)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經濟部94.11.30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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