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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提案權與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股東可不可以向公司提出股東會議案?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股東人數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即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合計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亦包括在內 ;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惟若該等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
  • 股東是不是可以於每次股東會都提出議案?
    公司將股東提案之審查權及對於未列入議案之原因說明義務,賦予董事會,故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才可以,臨時會或非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是不適用。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94.12.2經商字第09402187390號函。
  • 董事會對於股東所提出的議案,有那些情事得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 一、該議案非為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期間外提出者。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是不是所有的股東都可以向公司提出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名單?
    不是。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股東人數不以單一股東為限,即數股東持有股份總數合計達百分之一以上者,亦包括在內,而且提名人數不可以超過董事或監察人應選名額。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司法第216條之1
  •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在投票時可以選任候選人名單以外的股東或人員?
    不可以。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公司法第216條之1。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如XX公司 於章程中載明為「本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可否自行決定此次股東會之董事選舉不採行提名制度?
    不行。公司如採董事選舉提名制度,即應於章程中明確載明,尚不可選擇採用。 (經濟部94.08.12經商字第09402115470號函)
  •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提名人數到底應採修章前之人數還是修章後之人數?
    董監提名人數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為準。 公司召開股東會,如同時列有董監事選舉議案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時,董監事應選名額,應依下列情形判斷: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或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不問是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均以公告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二)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以發召集通知時已生效章程之董監事人數為準。 (三)如未採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未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即採親自或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者,則以修章後新章程董監事人數為準。 (經濟部94.11.30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
  • 公司公告董監事應選名額時,可否如章程規定公告為「0人至0人」?
    不可。該名額須由董事會事先予以確定。 (經濟部94.11.30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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