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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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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讀通過-修法重點 2018/07/06

公司法修正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公司每年只須申報一次經理人、董監事及持股超過10%股東即可。公司法第173條之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3個月以上的門檻。而關於董事可查閱影印公司資料、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刪除法人董事,及限制委託書選舉權等提案,最終並沒有被納入。詳細內容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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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31金管會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金管證交字第10703070791號)

主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公告事項: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書表格式之附件二、三「徵求人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附件四、五「徵求人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及附件六「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 詳細內容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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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29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七 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70307079號 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增訂公司將徵求資料傳送或公告後,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 東會,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 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另徵求人違反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處分尚未逾三年者,不得擔任徵求人,並 配合金管會簡稱移列條次,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七 條、第十條之一) 二、 為維持委託書徵求作業之公平性,明定公司交付股東會紀念品予 徵求人,應以公平原則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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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品發放原則由公司自行訂定

金管會新聞稿 2018-03-13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為避免徵求人未出席股東會,影響股東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及避免公司藉由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造成不同股東間委託書徵求作業不公之情事,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有效規範徵求人依委託股東之意思出席股東會,並忠實依受託事項行使表決權,以保護股東權利之行使,增訂公司將徵求資料傳送或公告後,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另徵求人違反規定經金管會處分尚未逾三年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二、 為維持委託書徵求作業之公平性,明定公司交付股東會紀念品予徵求人,應以公平原則辦理。 另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將於近期修正「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關於股東會紀念品發放相關內容,規定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股東領取紀念品發放原則,對親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含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不論持股多寡均應發放紀念品,委託出席之零股股東,紀念品發放原則由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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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16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金管證交字第1070328433號令)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一般徵求人持股資格, 由現行繼續1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2提高為千分之5,並刪除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之條件。 二、 金融機構之股東如擬無限徵求,資格條件修正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且以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所定大股東適格性規定或不適用前揭法規相關申請程序者為限。 三、 委託書受檢查之對象,包括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 四、 有關本規則第5條及第6條修正條文徵求人持股資格之施行日期,自108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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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金管證交字第1080320765號)

主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3條之1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書表格式之附件二「徵求人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及附件三「徵求人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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